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7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許可設立辦事處之目的、業務活動範圍或派駐人員變更者,應於事前檢附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除前項規定外,其餘經許可或備查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