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5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為兩岸投資企業提供服務或從事兩岸貿易服務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其他業務活動,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