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母法 第2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申請所應備具之文件,應使用中文,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並應附註外文原名。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準。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文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