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電路布局登記證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電路布局權人姓名或名稱。二、創作人姓名或名稱。三、電路布局權號數。四、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五、電路布局權期間。六、發給證書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