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母法 第10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可以其他資料代之,係指得將圖式、照片或成品中之秘密部分塗抹或除去,以代替原來之圖式、照片或成品。但每層塗抹或除去之部分,不得超過該層面積二分之一。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可以其他資料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