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7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七章 附則 第47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及已申請審議而尚未完成審議之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但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未滿二年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