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6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七章 附則 第46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公布生效前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前項團體未於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一年內申請許可辦理集管業務或申請被駁回者,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日前,以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契約期間,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屆滿者,以該日為契約終止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