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5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六章 罰則 第45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挪用會員使用報酬分配款。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分配使用報酬。三、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命令,未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亦應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