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六章 罰則 條文:第44~45條(共 2 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全文 第44條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二、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前三項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第45條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經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分而未予撤換或停止職務。二、經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分仍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