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3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五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第43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登記。二、完成法人登記後滿一年未開始執行集管業務。三、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