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2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五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第42條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停止、解任或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