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財產目錄。
三、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
前項第三款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一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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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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