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8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組織 第18條 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集管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會員大會。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集管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監察人不得兼任集管團體之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