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2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組織 第12條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集管團體不得拒絕。集管團體對其會員之著作財產權等相關資訊應訂定審查機制,會員並應提供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