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0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設立 第10條 未依本條例組織及許可設立為集管團體者,不得執行集管業務或以集管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