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法規: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8條 調解之申請,除有第六條規定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另定調解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