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3條 法規: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3條 前條所定爭議之調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事件之性質或著作之類別指定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調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