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法規: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