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4條 法規: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或與其證明文件不符。四、應檢附之文件欠缺。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