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7條 法規: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7條 本條例所稱之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專利專責機關舉辦之專利高級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專業訓練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