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四條或前條規定資格之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依下列規定採計之︰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年資未滿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者,年資未滿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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