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4條 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但使用人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訊息,實際未完成傳送程序者,視為已送件或已繳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