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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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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6條
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6條
法規:
專利師懲戒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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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懲戒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專利專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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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發送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第11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審議程序。
第12條
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第13條
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地址、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
第14條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15條
懲戒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專利專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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