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4條 法規:專利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4條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