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四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第54條 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後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