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四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第50條 申請設計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計名稱。二、物品用途。三、設計說明。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