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申請前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所稱申請在先,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 第47條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
- 第49條申請設計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計名稱。二、設計人姓名、國籍。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
- 第50條申請設計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計名稱。二、物品用途。三、設計說明。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
- 第51條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設計說明…
- 第52條說明書所載之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設計說明之用語應一致。前項之說明書,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
- 第53條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前…
- 第54條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
- 第55條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
- 第56條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
- 第57條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一類別,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同一大類之物品。
- 第58條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說明書及圖式。有主張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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