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申請前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所稱申請在先,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前。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刊物,指向公眾公開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存媒體。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同條項所定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有多次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事實者,前述期間之計算,應自第一次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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