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二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第23條 發明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