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發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