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44條 法規:專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發明專利 › 第三節 審查及再審查 第44條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前項之中文本,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