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