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5條 商標專責機關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商標專責機關對所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及其複製本之儲存與管理,應確保真實、完整及機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