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商品及服務分類應由商標專…
- 第19-1條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商標申請案號。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
- 第19-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八項所稱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
- 第20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十九條…
- 第21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應檢送展覽會主辦者發給之參展證明文件。前項參展證明文件,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展覽…
- 第22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其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後之六個月,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 第24條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所稱非就商標圖樣實質變更,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刪除不具識別性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
- 第25條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前…
- 第26條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事項之更正,商標專責機關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據。
- 第27條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
- 第28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由繼受權利之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
- 第29條商標註冊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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