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