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商標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母法 第二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第22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其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後之六個月,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