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