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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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