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7條 法規:商標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