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4條 法規: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