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者。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者。五、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六、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