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許可利用之方式。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使用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報酬=─────────────────────────────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之使用報酬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但申請人如有特殊事由,經檢具證據證明者,得逕以前項規定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