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著作權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其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應通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前項撤銷或廢止許可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