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條 模具碼應蝕刻在模具之鏡面,蝕刻深度為十微米至二十五微米間,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讀取面高壓區;其位置為距離光碟中心點十四點五毫米至二十二點五毫米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