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來源識別碼;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駁回前,附具理由書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得前往申請之事業及其製造場址,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