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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智慧財產權目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12條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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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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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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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來源識別碼,包括:一、模具碼。二、母版碼。
第3條
來源識別碼之壓印標示,其排列應由左至右,並以直線或輻射狀為之,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第4條
來源識別碼之壓印標示之圖式如下:IFPI××××或IFPI×××××前項之圖示,××××或×××××部分係由一個或數個字…
第5條
模具碼應蝕刻在模具之鏡面,蝕刻深度為十微米至二十五微米間,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讀取面高壓區;其位置為距離光碟…
第6條
母版碼應列印於母版之資料引入區,並於光碟製造過程中壓印標示於光碟正面上;其位置為距離光碟中心點十八毫米至二十二點五毫米間…
第7條
來源識別碼每個字母或號碼之高度為零點五毫米至一毫米間。
第8條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一、申請書。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
第9條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母版,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碼:一、申請書。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來源識別碼;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駁回前,附具理由書通知申請人,限期…
第11條
本辦法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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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