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6條 法規: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6條 申請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寄存機構應拒絕受理:一、未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寄存者。二、未依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提出適當型式及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者。三、依法令管制之生物材料。但經核准者不在此限。四、生物材料已有明顯的污染,或依科學理由,無法接受此生物材料之寄存者。寄存機構拒絕受理前,應先將拒絕理由通知申請寄存者,限期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