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22條 法規: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2條 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申請換發或補發寄存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