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4條 法規: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4條 事業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應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行政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