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四、事業負責人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五、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六、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七、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